伦理意见258
规则4的适用.2(a)致作为当事人的澳博app
澳博app作为某一事件的当事人并正在进行诉讼的澳博app 箴se 在未经对方澳博app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与已知在该事项中由澳博app代理的另一方沟通.
适用的规则
- 规则4.2(澳博app与对方沟通)
调查
初学的, 私人医生, 请求关于作为当事人的澳博app和正在进行诉讼的澳博app的意见 箴se 可以,根据规则4.2, 在未征得对方澳博app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与同一事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规则4.2(a), “不接触”规则, 规定,, “[d]在代表客户的过程中, 澳博app不得就代理事项与已知由另一澳博app代理的当事人进行沟通或促使他人进行沟通, 除非澳博app事先得到代表该另一方当事人的澳博app的同意,或者法律授权澳博app这样做.然而,对规则4的评论[1].第2条清楚地指出“方 对一个问题可以直接相互沟通”(强调加了).
这个调查, 因此, 提出了一个新颖的问题,如何, 如果有的话, 当事各方在没有澳博app的允许或在场的情况下直接相互通信的自由,因该事项的其中一方是澳博app而改变或无效, 自己, 一个澳博app.1
讨论
为了这次调查的目的, 委员会假定(1)预期的通信是直接与一方当事人进行的3 在这件事上, not a non-party employee or other non-party individual; (2) the dispute is a “matter” for purposes of 规则4.2(a); (3) the other party is represented by counsel; (4) the communication is about the “subject of the representation;” and (5) the direct communication is not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law.”
委员会认识到,无论是《美国澳博app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还是《澳博app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C. 《澳博app》直接对 箴se 表示问题.3 这个差距并没有结束我们的调查, 然而, 它也不会为选择自行诉讼的澳博app当事人创造职业道德真空.
委员会考虑了规则4背后的社会利益和目的.第2条及其评注,并已阅读规则4.2及其在所有职业行为规则背景下的评论.4 根据这4条原则和规则4的语言.2, 我们的结论是,在某一事项中进行代理诉讼的澳博app不得与已知由另一澳博app在该事项中代表的一方就该事项的主题进行沟通或导致另一方就该事项的主题进行沟通, 但当事人澳博app事先征得对方澳博app的同意的除外.
为了避免荒谬的结果, 然而, 委员会将另一方的情况排除在本意见的范围之外, 如果不是澳博app, 通常不会咨询澳博app或聘请澳博app代表他. 例如, 作为澳博app的消费者,如果衣服被干洗店损坏了,可以自由地直接向干洗店经理提出问题, 而不是为干洗店联系澳博app. 类似的, 澳博app邻居可以直接与邻居就吵闹的宠物或倒在澳博app财产上的树进行交涉, 不管邻居是否请了澳博app. 或者一个澳博app公民可以写信给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抗议其计划中的主题公园.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澳博app一方不能直接与另一个人或实体打交道是不合理的. 然而, 当争议已经成熟到一个人通常会聘请澳博app的地步时, 澳博app一方必须按照规则4的规定对待自己.2.
规则4.2的核心是担心澳博app通常处于更好的地位, 通过教育和培训,5 在与外行直接沟通的过程中,压倒外行并利用其缺乏法律知识. 法院和本委员会注意到,该规则的目的是防止澳博app可能哄骗陈述或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不知情和暂时没有咨询的非专业人士.6 因此, 法院已经注意到,“未经咨询的外行在与代表[对方]的澳博app就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谈判时,很难整理所需的信息和远见。”.”7/p>
法院也遵守了规则4.2有助于防止无意中泄露特权信息8 并“维护了法律体系的正常运作”9 通过保护澳博app与客户关系的完整性. 当定位于进行哄骗的澳博app是澳博app-当事人诉讼时,这些社会关注和利益的有效性丝毫不减 箴se.
对规则4的注释[1].第2条允许直接的、双方之间的通信,这并不构成规则4的例外.2. 这一评论仅仅反映了美国的法理传统,即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地相互直接沟通. 这一传统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当事人有权在没有澳博app参与或同意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但是,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并不是绝对的. 一方当事人不能通过“胁迫”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骚扰, 或者专横的行为.”10 正是这种对传统上允许的党际通信的限制优先于对规则4的注释.当事人一方为澳博app的.
一个澳博app, 就像一个外行, 是否有无条件的权利为自己辩护, 即使, 正如一句古老的谚语所说, 这样她就得到了一个傻瓜做客户. 但是,与外行党不同的是 箴se 澳博app在与非专业对手打交道时,总是带着她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 的lawyer-party, 无论她是以“澳博app”还是“当事人”的身份行事, 仍然保持着相对于对手的不公平优势.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澳博app必须遵守规则4的要求.(a)当她代表客户时,该客户是澳博app本人或另一方.
调查没有. 92-6-19
1995年9月20日通过
1. 本意见仅针对澳博app一方自行诉讼的情况. 我们不处理澳博app一方由澳博app代理的情况.
2. 这样假设, 委员会注意到,“当事方”一词并不限于诉讼中的正式当事方. 规则4.评论[4]. 参见规则4.2(c), 哪一个, 就本条而言, 将“party”定义为“任何人”, 包括一个政党组织的雇员, 谁有权力约束一个党组织,使其与通讯所涉及的代表相联系.“我们还注意到第四条规则.2(d)将澳博app与能够纠正当事人冤屈的政府官员的通信排除在规则的范围之外.
3. 事实上,《澳博app下载网》似乎体现了两个假设——澳博app(1)代表(i).e.作为(2)第三方(1)的澳博app.e.(她本人以外的客户). 有些法院特别认为,某些纪律规则不适用于澳博app为自己辩护的情况. 劳森v. 内华达电力公司., 739 F. 增刊. 23, 24 (D.D.C. 1990年)(纪律规则要求澳博app在被传为证人时退出审判,但不要求取消正在自行进行诉讼的澳博app的资格). 参见O 'Neil v. 卑尔根,公元前452年.2d 337, 344 (D.C. 1982); Koger v. 韦伯,公元455年.Y.S.2d 935, 937 (N.Y. Sup. Ct. 1982); Downey, Fools and Their Ethics: Th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f Pro Se Attorneys, 34 B.C. L. 牧师. 529(1993)(主张采用新的美国澳博app协会示范规则,保留澳博app自我代理的权利,但如果澳博app的自我代理违反通常适用于澳博app代理他人行为的道德标准,则敦促澳博app聘请外部澳博app).
4. 根据规则,澳博app被告诫不得骚扰对手. 见规则1.16 (一个澳博app should withdraw if the representation will result in a violation of the 职业行为准则); 3.1 (一个澳博app shall not bring or defend action except on a non-frivolous basis); 3.2 (一个澳博app should not delay a case solely to harass or maliciously injure another); 3.4 (一个澳博app shall deal fairly with opposing 方 and counsel in pretrial and trial matters); 3.5 (一个澳博app shall respect the impartiality and decorum of the tribunal); 4.(澳博app不得与由澳博app代理的当事人谈论代理事项).
5. 参见Valassis v. Samelson, 143f.R.D. 118, 120 (E.D. 密歇根州. 1992); Brown v. St. 约瑟夫县,北纬148年.R.D. 246, 249 (N.D. 印第安纳州. 1993); Curley v. 坎伯兰农场公司., 134 F.R.D. 77, 82 (N.D.J. 1991); University Patents, Inc. v. 克利格曼,737 F. 增刊. 325, 327 (E.D. Pa. 1990); Papanicolaou v. 纽约大通曼哈顿银行.A., 720 F. 增刊. 1080, 1084 (S.D.N.Y. 1989); Frey v.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106 F.R.D. 32, 34 (E.D.N.Y. 1985); 美国诉. Galanis, 685 F. 增刊. 901, 902 (S.D.N.Y. 1988); Kurlatzik, The Prohibition on Communication with an Adverse Party, 51 Conn. B.J. 136, 145-46 (1977).
6. 参见美国诉. 巴彻勒,484楼. 增刊. 812, 813 (E.D. Pa. 1980); Sherrod v. 家具Ctr., 769 F. 增刊. 1021, 1022 (W.D. 田纳西州. 1991); Hanntz v. Shiley公司., 766 F. 增刊. 258, 265 (D.N.J. 1991); Polycast科技公司. v. 二氯萘酯公司., 129 F.R.D. 621, 625 (S.D.N.Y. 1990); 赖特v. 团体健康医院., 691 P.2d 564, 567(华盛顿州. 1984). 参见D.C. 澳博app公会法律道德通讯. Op. 80 (1979); ABA Comm. 论职业道德与委屈. 108 (1934); Frey v. 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副部长., 106 F.R.D. 在东经34度.D.N.Y. 1985); Leubsdorf, 与其他澳博app的客户沟通:澳博app的否决权与客户的利益, 127 U. Pa. L. 牧师. 683 (1979).
7. 美国诉. 巴彻勒,484楼. 增刊. at 813. 我们的意见并不取决于外行在一件事上的老练程度. 这样的主观分析, 我们相信, 是否会在未来案件中对澳博app-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性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和不确定性.
8. Polycast科技公司. v. 二氯萘酯公司., 129 F.R.D. at 625.
9. 赖特v. 团体健康医院., 691 P.2d at 567; Carter v. 卡玛拉斯(公元430年.2d 1058, 1059 (R.I. 1981).
10. 参见Lewis v. S.S. 鲍恩,534 F.2d 1115, 1122 (3d Cir. 1976).